人事代理的对象
1、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住本地的代表机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住本地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
6、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7、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人才;
8、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