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对《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遇到实际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人办函【2002】51号 2002年7月1日
人办函【2002】51号 2002年7月1日
辽宁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遇到实际问题的请示》(辽人【2002】8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中组部、人事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文件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范畴,应该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以上(含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经征求中组部同意,人事档案管理仍按现行管理体制执行,非共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人事档案,仍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