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办理社会劳动保险须知

  为方便人事代理单位,完善服务,我中心为人事代理单位代办社会保险。凡在我中心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人员,可在我中心按照市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与医疗)和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
  1、参保对象:工作安全性较高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外地驻鄂机构及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等。
  2、操作步骤:
  (1)参保单位和人员凭单位代理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转移变动表”,填报《职工保险花名册》,申报缴费基数与缴费期限。
  (2)按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于每月26号前缴纳下月的保险费,也可分次预缴一个缴费年度内的应缴金额。
  (3)领取结算表。
  (4)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我中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其他事项(1)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缴费年度。补缴以往年度社会保险费需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及利息。
  (2)参保单位与代理人员于每年5月底之前申报下一缴费年度参保基数,逾期不报,按原基数加10%征缴。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最高不得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基数不得改变(单位申报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保险监察机构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处。
  (3)每月逾期未缴或未缴足金额的,按自动暂停处理。每月逾期未缴或未缴足金额的,按自动暂停处理。补缴时按市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不得补缴。
  (4)参保人员如遇工伤事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我中心联系,方可申请办理工伤待遇。
  (5)生育险需生育当月处于参保状态并需连续缴满一年,于每月1至10日向我中心申报方可享受。
  (6)参保人员失业后,代理单位或个人应在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材料报送我中心。方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我中心只负责代理单位和流动人员在我中心参保期间的资金代收代缴及其它相关业务。
  5、未尽事项,以武汉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台的政策口径为准。
  6、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另见武汉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印制的《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二、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
  1、实施对象:具有我市市区(不含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且女未满50、男6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合法经济收入的人员。
  2、参保手续与费用的征集
  (1)自由职业者本人持《人事代理合同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养老关系变动表》于每周二、四、五到我中心社会保险机构派驻点直接办理参保手续,领取《养老保险缴费卡》。
  (2)缴费基数在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内确定。缴费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3)自由职业者根据本人申报的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于每月25日前持卡到各缴费网点缴纳保险费。
  3、其他
  (1)判刑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期间不得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算缴费年限。
  (2)自由职业者被单位录用后,应用时到保险经办部门办理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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